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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邹军与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邹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5017。被告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84477。负责人阮光春。被告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440104000123963。法定代表人杨利全。原告邹军诉被告广州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邹军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减半收取1790元,本院不另收退。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