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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甲、李某某、侯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王某甲,李某某,侯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转盘。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某、侯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月利率按17.7‰计算,从2012年9月1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侯某某、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甲拘留15日,2013年11月20日被��行人王某甲、侯某某、曹某某分别向本院付来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