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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南城胜和工贸大厦****,注册号为441900000233556。 法定代表人林淦明。 委托代理人刘萧音、陈咸,分别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莞长路东海工业区441900000212138。 法定代表人孙仲毅。 委托代理人顾芳、邓梅,分别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8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期间,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缓缴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并于2013年11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不同意缓缴通知书》。至2013年11月14日,上诉人未交诉讼费。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