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进东、周芳训诉被告周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东,周芳训,周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周进东,男,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原告周芳训,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肖怀祥,东安县白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时云,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原告周进东、周芳训与被告周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光远、冯祥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蒋雄文担任记录。原告周进东、周芳训及委托代理人肖怀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时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进东诉称:2009年期间,被告承包乡村公路缺少资金,请求原告周进东为其贷款。原告周进东在信用社为被告贷款4万元,原告周芳训以其二张定期存单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还贷款,于是信用社将原告周芳训一张20619元存款取出偿还贷款。2013年1月,被告将下余贷款本息还清。二原告的20619元抵押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的存款本金20619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周进东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冷水滩区花桥街信用社的证明,证实原告周进东在信用社为被告贷款4万元,原告周芳训以其二张定期存单担保的情况;2、贷款计息清单及收回贷款凭证,证实原告周芳训为被告偿还贷款本息20619元。被告周时云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被告未到庭,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9月1日,原告周进东在冷水滩区花桥街信用社为被告周时云借款4万元,原告周芳训以其二张各2万元定期存单担保,被告周时云将该款用于其承包乡村公路建设。2010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时云分文未还,冷水滩区花桥街信用社从原告周芳训的定期存款中取出20619元偿还借款部分本息。2013年1月,被告周时云将下余借款本息还清。此后二原告多次向催收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给付,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周进东在冷水滩区花桥街信用社为被告周时云借款4万元,原告周芳训以其定期存单担保,被告周时云将该款用于其承包的乡村公路建设,故原告周进东与被告周时云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周芳训以其定期存单担保该借款合法有效。2010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时云分文未偿还,冷水滩区花桥街信用社从原告周芳训的定期存款中取出20619元偿还该借款部分本息,被告周时云仅付清下余借款本息,因此所欠20619元借款的债权人原告周进东,已变更为原告周芳训。此后经原告周芳训多次催收,被告周时云分文未给付。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周时云到期未偿还借款,被告周时云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周时云应向原告周芳训承担偿还所借款20619元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时云在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芳训付清所借款20619元及逾期利息(其利息从2010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借款偿付完毕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进东对被告周时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周时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光远人民陪审员 冯祥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使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