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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舒玉福与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福,王立伟,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任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舒玉福。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伶。被告任太军。原告舒玉福与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舒玉福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舒玉福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小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