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舒玉福与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福,王立伟,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任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舒玉福。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伶。被告任太军。原告舒玉福与被告王立伟、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任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舒玉福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舒玉福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小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