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傅永亮与石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亮,石卫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2号原告傅永亮。被告石卫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亮诉被告石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永亮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海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