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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傅永亮与石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亮,石卫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2号原告傅永亮。被告石卫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亮诉被告石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永亮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海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