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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徽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徽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1996年9月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多次伙同孙权仂(已判刑)在黄山市徽州区及开发区等工地盗窃电缆线。经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425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孙权仂携带老虎钳、扳手和刀片等作案工具来到徽州区西溪南高铁新区仙和路桥建筑工地,将变电房连接电源开关箱的五芯铜芯电缆线(型号:KVV3*35+2*25)盗走160米。后二人将电缆线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剥取铜芯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计13625元。二、2013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孙权仂携带老虎钳、扳手和刀片等作案工具来到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晟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将变电房连接变压器的四芯铜芯电缆线(型号:YJV22-3*150+1*70)盗走40米。后二人将电缆线抬至变电房东侧约500米处的空地上剥取铜芯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计16000元。三、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与孙权仂携带老虎钳、扳手和刀片等作案工具来到徽州区岩寺镇富山村田里中铁隧道工地变电房,将变电房连接变压器的单芯铜芯电缆线(型号:BV-185)盗走145米。后二人将电缆线抬至附近的田地里剥取铜芯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计129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3)徽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1996)温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台法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证人蒋某、张某、谢某的证言,同案犯孙权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的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徽价鉴(2013)05号、11号《关于被盗的铜芯电缆线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卓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