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亢静与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静,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亢静,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方晓,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亢静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20元,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1月29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21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启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