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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金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01-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与赵新林、郭瑞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赵新林;郭瑞丰;赵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兴林路西段。负责人原根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新,该社副主任。委托人理人李海青,该社职工。被告赵新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瑞丰,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赵斌,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诉被告赵新林、郭瑞丰、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