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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顾俊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顾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施文秀,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顾俊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俊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顾俊华赔偿申请执行人60000元,已付52491元,余款至今未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