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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552号罪犯王某,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庐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