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建良、郭花敏与刘印和、周雪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印和,周雪的,刘建良,郭花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印和。委托代理人刘永辉,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系上诉人刘印和的儿子。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的,系上诉人刘印和的妻子。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花敏,系被上诉人刘建良的妻子。上诉人刘印和、周雪的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