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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纳溪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茂红.陶继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茂红,陶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执行人李茂红被执行人陶继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茂红、陶继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茂红、陶继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茂红、陶继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继业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新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