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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