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潍城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商业银行与李龙江、陈雪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商业银行,李龙江,陈雪霞,潍坊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潍城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李龙江。被执行人:陈雪霞。被执行人:潍坊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商业银行与李龙江、陈雪霞、潍坊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商业银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