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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卜琪明与宋叶、宋周麒、宋家才、宋洁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琪明,宋叶,宋家才,宋洁华,宋周麒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763-1号原告卜琪明。委托代理人沈洁敏,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叶。被告宋家才。被告宋洁华。被告宋周麒。法定代理人宋叶,暨本案被告,系被告宋周麒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琪明诉被告宋叶、宋家才、宋洁华、宋周麒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84元,由原告卜琪明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