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皇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皇某某,女,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唐山市通达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被告单某某,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原告皇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胡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王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某某,被告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加上被告偶尔赌博,经常生气吵架。2004年被告下岗,从此被告便以赌博为生,家庭的日常开支、孩子上学费用及孩子结婚的费用全部由原告及其亲戚接济完成,而且还经常有债主上门讨债。多年来被告未尽到丝毫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义务,原、被告自2008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经常赌博,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调判原、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说我经常赌博是事实,我与原告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打过架,更没有债主上门讨债的事。经审理查明,原告皇某某与被告单某某于198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9日生一女孩单卫元,现已结婚独立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皇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胡一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