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吕兴国与陈威、岳永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兴国;陈威;岳永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吕兴国,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陈威,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岳永宏,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国与被告陈威、岳永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国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兴国承担。审 判 员 杨新辉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