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村。法定代表人郭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岔路口(泉塘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柯晶、喻杰、戴涛、沈先奎、宋高华、方颖、方望德名下的房产。因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柯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416号2栋3单元4层401室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090137**号);喻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街建设一路860号2栋1单元3层1号房屋(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20080050**号);戴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喻路139号8栋3单元4层1号房屋(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20090018**号);沈先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喻路139号10栋1单元6层1号房屋(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20090018**号);宋高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喻路139号9栋2单元6层2号房屋(证号:武房权证市直字第20090019**号);方颖、方望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20栋2单元4层02号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1011686-1号和武房权证湖字第2011011686-2)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