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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谢端敏与周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端敏;周永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谢端敏,农民。被告周永强,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端敏诉被告周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端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端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