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双盛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利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双盛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利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45号原告西安双盛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街道讲武殿南村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利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疏导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盛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利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双盛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告自行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王琦代理审判员 逯涛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