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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母小波、张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负责人杨再东,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敬小平,该分社职工。被告母小波,男,生于1987年12月29日,住江油市。被告张德余,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陈兴金,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母小波、张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此次诉讼中遗漏了当事人,原告为此撤回本次诉讼另行诉讼,其撤诉申请实属自愿,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撤回对被告母小波、张德余起诉。审 判 长  曹 蓉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林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