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宋磊磊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磊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0号罪犯宋磊磊,现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7)即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缴纳一万元)。二0一0年五月和二0一一年八月各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宋磊磊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磊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