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焕成与李东民、李宽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成,李东民,李宽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陈焕成。被告李东民。被告李宽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原告陈焕成与被告李东民、李宽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保对原告伤残等级、休息时间申请重新鉴定,需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