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与刘福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刘福合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峄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晁永茂,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传祯,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玉峰,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福合(曾用名刘夫合),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福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传祯、高玉峰、被告刘福合及委托代理人王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诉称,2004年12月21日,被告刘福合通过竞标获得鱼塘承包资格,并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依竞标合同的约定,竞标竞争金额不作为承包金;合同约定原告将治理后的塌陷地承包给被告管理使用,其中鱼塘4.93亩、土地面积7.72亩,每年承包金共1481.92元,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2005年度正常交纳承包金。但被告刘福合近两年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承包金的义务,经我村民委员会催要被告刘福合仍不缴纳,严重侵犯了我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福合给付其拖欠我村民委员会两年的鱼塘、土地承包金2963.84元及滞纳金3245.40元,计6209.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福合辩称,关于底阁镇西南晁村鱼塘竞标资金的说明,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我签订合同是集体用地,底阁镇农业开发办公室和水利站没有出具证明资格;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将塌陷地给乙方使用,承包鱼塘,未配备设施,不应收取费用;原告称所有发包的鱼塘都是这样收取的,这种做法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1日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通过“竞标”的方式将鱼塘及四周的土地承包给被告刘福合经营,并于当日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甲方将治理后的塌陷地12.65亩承包给乙方使用,其中鱼塘面积4.93亩、土地面积7.72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使用;2、承包期限为二十五年,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1日。竞标竞争金额不作承包费,2005年度正常交承包费;3、承包指标:乙方所承包鱼塘4.93亩,每亩承包费144元;土地7.72亩,每亩承包费100元,计款1481.92元,此承包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每拖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连续两年不交承包费,甲方有权收回鱼塘及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依约将鱼塘面积4.93亩、土地面积7.72亩,发包给乙方进行经营,被告刘福合开始交纳约定的承包费。但最近两年被告刘福合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承包金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福合给付其拖欠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两年的鱼塘、土地承包金2963.84元及滞纳金3245.40元,共计计6209.24元。以上事实有鱼塘承包合同、说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福合通过“竞标”的方式与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刘福合在依约取得鱼塘承包合同项下的鱼塘、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承包金的义务。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以“竞标竞争金额不作承包费,承包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每拖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为由要求交纳两年承包费2963.8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同时要求承担约定的滞纳金,因被告刘福合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对此辩解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刘福合“已向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交纳一次性竞标竞争金45000元应该返还”的反诉请求,因未交纳反诉费,本院不予进行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合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鱼塘承包费(两年)2963.84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二、驳回原告峄城区底阁镇西南晁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福合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开金审 判 员 王亚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