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勇与李民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李民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郭勇,男,1971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李民辉,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与被告李民辉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荡审 判 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