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樊春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春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2110号罪犯樊春胜,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贪污罪,于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09)胶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0一一年八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和议庭,经现场公示和庭审,对罪犯樊春胜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北墅监狱报称:罪犯樊春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各项学习,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予以减刑。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樊春胜的评审鉴定、思想汇报、学员考评计分卡、记功、表扬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春胜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积极汇报思想,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刻苦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保证产品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自服刑以来,曾因悔改表现突出,受监狱记功表扬各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由季度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考核分月评卡、记功、表扬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所在监区管教干警的证言等证据,经现场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樊春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樊春胜减刑一年一个月的报请意见、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驻监狱机关代表现场庭审同意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春胜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