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美霞与葛秀斌、许万红、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霞,葛秀斌,许万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田美霞,女,1956年2月出生,汉族,66455部队幼儿园退休教师,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葛秀斌,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许万红,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康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代表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员。原告田美霞与被告葛秀斌、许万红、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美霞、被告葛秀斌、被告许万红的委托代理人康炜、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佳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3年8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葛秀斌驾驶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冀GXXX**号小型轿车沿建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报社路口靠边停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田美霞发生碰撞,造成田美霞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葛秀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疤痕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492.78元。被告葛秀斌辩称,其是许万红雇佣的司机,车辆投有保险,具体赔偿方法不清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肇事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两证有效的情况下,交强险范围内合理赔偿,商业险部分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万红辩称,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葛秀斌驾驶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被告许万红所有的冀GXXX**号小型轿车沿建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报社路口靠边停车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田美霞发生碰撞,造成田美霞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三大队认定葛秀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美霞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治疗,住院70天,支出医疗费4692.78元;诊断为:1、左足踇趾近节趾节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3、右膝关节皮肤挫擦伤;被告葛秀斌驾驶的冀GXXX**号小型轿车系被告许万红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庭审中,原告主张医药费4692.78元,并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票据等证据;主张护理费9100元,每日130元共计70日计算,并提交了护理人员身份证明、发票、协议书、护理证明、家政服务营业执照等证据;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分别按每日30元共计100日计算,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存在挂床行为,被告不应全部赔偿,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误工费8000元,并提交张家口市桥东鸿翔印刷厂的务工证明,三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原告主张电动自行车及衣物损失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葛秀斌认可原告电动自行车及衣物因事故受损的事实,但三被告不认可该价格;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三被告均认为过高;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疤痕修复费1000元,但就此诉求未提供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葛秀斌驾驶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被告许万红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田美霞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葛秀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美霞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挂床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所以本院不采信被告不应全部赔偿医疗费的抗辩意见;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但应以住院期间计算为宜;原告未提供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表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表,且原告已退休,故本院采信被告对此的抗辩意见,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电动自行车及衣物损失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虽然被告葛秀斌认可原告电动自行车及衣物因事故受损的事实,但三被告不认可该价格,对此诉求原告应另行处理;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三被告均认为过高,本院酌情认定200元为宜;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疤痕修复费1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对此诉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诉求不应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4692.78元;2、护理费9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营养费2100元;5、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8192.78元。本案经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田美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8192.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670元,由原告田美霞负担75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许万红负担5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可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责任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头部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人的纯收入标新途径,自定残之日起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