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上省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志全,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郊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西街今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元,系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440.6元,减半收取上诉人长治市星火孵化有限公司2720.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