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培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香,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陈培香,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香与被执行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北民四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