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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西安硕鑫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硕鑫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硕鑫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福安花园6号楼10301室。法定代表人李玉署,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云,董事长。关于西安硕鑫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硕鑫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