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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饶钢梁与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饶钢梁,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钢梁,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STEENWEIENHANSEN,亚太区总裁。再审申请人饶钢梁因与被申请人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饶钢梁申请再审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关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业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两级法院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饶钢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2、若确认饶钢梁没有职业病,再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赔偿饶钢梁20.3万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配合饶钢梁作职业病检查,如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支付饶钢梁赔偿金20.3万元。本院认为:根据饶钢梁的再审申请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是否没有理会饶钢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就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业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已明确不与饶钢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判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饶钢梁赔偿金123250元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至今本案申请人无提供证据证明饶钢梁已评定为职业病,因此,二审法院指引饶钢梁可待其确诊为职业病后,循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正确。综上,饶钢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饶钢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