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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18号

刘国强与吕亮明、任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强,吕亮明,任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客运办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吕亮明,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磷肥厂职工,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任红霞,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吕亮明、任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