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王学山与夏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山,夏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山,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宗武,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小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代人(原审被告)王少华,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兰花,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上诉人王学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山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上诉人王学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