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鹏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杰,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杰。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鹏杰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