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朱红霓与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霓,董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19号原告:朱红霓,被告:董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霓诉被告董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霓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