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林月枝与史金红、张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枝,史金红,张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5号原告林月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金红,男,汉族。被告张瑶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史金红、张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借款本金减少至10000元,利息减少至1000元,并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5元(已由原告交纳),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