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琴与王艳、田苗、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王艳,田苗,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2118-1号原告李琴,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冯亚蓉、王海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田苗,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林,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与被告王艳、田苗、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艳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2套公寓、银川市兴庆区住房的产权产籍。原告李琴以其所有思域牌小轿车,案外人陈长县以其所有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房屋一套、斯巴鲁力狮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艳所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2套公寓、银川市兴庆区住房产权产籍;二、冻结原告李琴所有思域牌小轿车一辆的车籍;三、冻结案外人陈长县所有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产权产籍;四、冻结案外人陈长县所有斯巴鲁力狮轿车一辆的车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