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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大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与被告池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池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济安路192号。负责人单连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诉被告池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