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志淼与冯若乔、解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淼,冯若乔,解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52号原告王志淼。被告冯若乔。被告解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淼与被告冯若乔、解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淼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