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审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9)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南京;麻美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温永行审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招贤。 委托代理人麻云平、戴秀梅。 被执行人王南京。 被执行人麻美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南京、麻美荷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0048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南京、麻美荷于2013年8月15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70048元。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