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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曹恩学与陈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恩学,陈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曹恩学,男。委托代理人曹红娥,女。被执行人陈继东,男。申请人曹恩学与被执行人陈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长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恩学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继东赔偿医疗等费用2713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继东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继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本院依法救助申请人3000元。随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找见被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继东用其所有的甘M192**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抵顶应赔偿曹恩学的医疗等费用2413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