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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颜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建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颜渊,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