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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慕庆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780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被告:慕庆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慕庆军、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6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