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程汉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