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程汉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