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鹿泉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河渠村。法定代表人葛文利,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爱军,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鹿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龙泉路6号(南侧)。负责人董国利,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鹿泉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