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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代理审判员  裴凤平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