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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阮鹏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阮鹏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25号罪犯阮鹏,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庐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阮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指派检察员钱廷海、张萍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指派干警范恒礼、盛峰参加庭审,罪犯阮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阮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阮鹏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阮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阮鹏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宁波、服刑罪犯罗秋出庭作证及罪犯阮鹏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和睦,与邻居相处融洽,乐于助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此次犯罪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所在社居委同意配合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其母亲愿意履行监督保证义务。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胜利路司法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瑶海区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阮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