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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催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郦海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催字第0081号申请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开发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郦海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军。申请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的期间已经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号码是10300052/21068548,票面金额3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素琴审 判 员  季航泰人民陪审员  许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保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