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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启秀翟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秀,翟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真真与被执行人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