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启秀翟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秀,翟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真真与被执行人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